第一条 为规范对受到校纪处分团员的团纪执行工作,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2017年2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第41号令公布)和《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纪律处分条例(试行)》(2022年1月25日共青团十八届六中全会审议通过)等规章制度,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的适用对象为团组织关系在本院的学生团员(含保留团籍的学生党员)。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校纪处分是指学校有权作出校纪处分的部门或机构(以下简称校纪执行机构)依据有关规定,对违纪学生给予的纪律处分,包括: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
第四条 成立邓迪国际学院团委团纪违纪处理委员会,学院团委书记担任委员会主任,团委副书记担任委员会副主任,学院辅导员担任教工委员,学生代表担任学生委员,委员会名单需报学院党委备案。
第五条 学院团委书记担任学院违纪处理委员会教工委员,学院违纪处理委员会在工作中发现学生涉嫌违反校纪需要给予处分的,学院团委书记需同步学生基本信息,由团组织负责查证其是否具有团员身份并及时反馈结果。对经核实所涉学生是团员的,团委团纪违纪处理委员会同步问题线索详情和已经收集到的相关证据材料,将其作为团纪执行问题线索及时办理。学院团委书记需作为违纪处理委员会成员需随时跟进双方信息协同并协调处理。
第六条 团委团纪违纪处理委员会在团纪执行过程中,如发现学生团员涉嫌违反校纪行为,团委书记应及时通报学院违纪处理委员会,并随函移送核实、审查过程中收集的相关证据材料。若发现学生团员涉嫌违反校纪需要给予处分的,应当按照团组织关系隶属,以书面形式向校团委报告,由其按规定办理。
第七条 对于既应当给予校纪处分,又应当给予团纪处分的,一般应当同步研究或同时宣布处分决定。确实无法实现同步的,先宣布的一方应当提前书面通知另一方。
第八条 对团员的纪律处分种类: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撤销团内职务;
(四)留团察看;
(五)开除团籍。
对于给予团纪处分的团员,在其处分期限内取消其团内评奖评优资格并免除其团内一切职务,年度团员教育评议等级不得高于“合格”。
第九条 团委团纪违纪处理委员会调查核实并作出处分决定,由校团委批准处分决定后,通过团支部大会向受处分团员所在团支部全体团员及本人宣布,认真听取本人的意见;决定后本人不服的,可以提出申诉,学院团组织必须负责处理或者在一个月内转递,不得扣压。详细处分工作流程见附件。
第十条 团纪执行工作应当坚持党的领导,学院团委拟作出的处分决定须报学院党委同意,经校团委批准处分决定,处分生效后报党组织备案。
共青团中南大学邓迪国际学院委员会
2026年4月20日